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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1-27 17:51:02
从8岁开始,她被父亲连续强奸了10年,法庭上还为父亲求情。
一、案例题内容
根据指控的内容,被告人霍某系被害人霍某某(17周岁)的生父。2010年暑假至2019年3月,自霍某某8岁开始,霍某趁妻子不在家或半夜熟睡之机,分别在其外地打工的宿舍内、出租住屋中、家办养鸡场霍某某的床上、霍某某的卧室内、外地的旅社内等地方,先后多次在霍某某的身上、生殖器进行扣摸,并多次强行与霍某某发生性关系,且在霍某某不开门时,翻窗入室实施奸淫。
期间,霍某不听妻子的多次劝阻,直接睡在霍某某在其卧室内的另一张床上,多次强行与霍某某发生性关系。
被害人17周岁时,为摆脱霍某的侵害,改变当前的生活状况,曾在网上咨询律师其被生父奸淫如何处置,并产生过请托他人报案的想法,后于同月24日上午借故离家到XX派出所报警。
经XX县人民医院诊断,霍某某外阴白斑(已婚未产式)、陈旧性处女膜破裂。
经XX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现场提取的卫生纸团、床单上的精斑,以及提取的霍某某内裤、阴道擦拭物上的精斑与霍某血样的基因型相同。
控方认为,被告人采用暴力、胁迫手段,多次、长期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,违背人伦常理,挑战法律底线、人伦底线,应当依法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,从重处罚。而且,被告人归案之后拒不认罪,态度恶劣,应当严惩。
二、强奸罪的证据够吗?
强奸罪是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。如果男生没有采取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与女生发生性关系,则应当认定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女生的意志,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,不应该追究男生的法律责任。
在该案中,直接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,多次长期强奸被害人的直接证据,之后被害人的陈述。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明,她被霍某多次奸淫的时间、地点、周围环境,霍某采取的强制手段,她反抗的状况,发生性关系的详细过程。被害人认为,从她8岁起开始,被告人就对她进行猥亵,自她9岁起至案发前,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。
本案中,被告人和被害人关系特殊,不可能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。因此,只要他们发生了性关系,必然属于强奸,不论被告人是否采用了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。
三、被害人还为父亲求情?
本案中,值得注意的一点是,虽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自己遭到强奸,而且最终将被告人送上法庭、送进监狱,但是,被害人请求法院对霍某从轻处罚。
这合适吗?被父亲猥亵、强奸长达差不多10年,最终还为禽兽父亲求情,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。这是否合适?你怎么评价呢?